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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浙江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浙江
源发布时间:2025-06-23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招标单位:******[查看]
代理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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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DLSZ-2025-0301        

二、项目名称:******小学食堂体艺楼建设工程-运动地板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4-1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集美北大道1015号301-1单元之二            

被投诉人 1 :******小学

地址:嵊州市城中路101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惠民街188号二号楼二楼 

相关供应商 1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街道环城北路5幢3室 

相关供应商 2 :******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边务乡经济开发区正港园区正达路与正新街交口 

五、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对采购人******小学和采购代理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小学食堂体艺楼建设工程一运动地板采购项目(编号:DLSZ-2025-0301,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5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51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有限公司诉称: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检查报告合法性未做审查。投诉中标单位存在未实际送检、送检机构没有按现行标准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问题。非正当途径获取的严重造假问题。其凭借虚假材料参与投标,严重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各方利益

事实依据1、企业能力与报告真实性矛盾: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实木运动地板的检测报告须由第三方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并带有CMA或CNAS标识此类高标准检测对产品质量把控极为严格。而经我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官方渠道查询(附件1为查询信息截图)沧州泰昌参保人数仅9人,公司规模较小。从其人员配备及运营规模来看,该企业在生产管理、质量把控等环节难以满足高标准检测要求,与检测报告所呈现的优质产品质量存在明显矛盾,足以对报告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

2、检测机构资质待核: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机构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并公示检测能力。为进一步核实报告真实性,建议贵单位在该平台查询涉事检测机构,确认其是否具备实木运动地板相关检测资质及能力,排查是否存在违规出具报告等情况。

3、******小学场景,服务对象为广大师生。招标文件对甲醛、多溴二苯醚等有害物质排放以及木地板结构板强度等有着严格要求,旨在保障师生健康与安全。若沧州泰昌使用劣质产品,并凭借非正规途径获取的虚假检测报告通过投标审核,一旦产品投入使用,将对师生的身体健康和校园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威胁,性质极其恶劣。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无效

采购人******小学和采购代理机构******有限公司答复称:******有限公司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备查,拟中标单位派员送达了具有CMA、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原件以供检查。并于2025年4月23日组织采购人代表、行业专家、本项目设计单位代表共同讨论,认为该次评标中******************有限公司发送“关于贵公司出具的运动木地******有限公司关于运动木地板检验报告(******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回复邮件称:该编号的报告存在。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向中标供应商************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5月22日和2025年5月23日向本机关提供了情况说明并附有制造商现场环境照片及检测报告出具机构的CMACNAS资质认定证书。

******有限责任公司答复******有限公司生产能力的说明1、企业资质与履约能力******有限公司为我司合作生产厂家,沧州泰昌持有合法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一系列关键资质文件。这些资质不仅是其生产经营合规性的有力证明,更体现出沧州泰昌在质量管理、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等多方面达到行业认可标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国家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沧州泰昌作为中小企业,在符合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凭借自身实力投身行业业务,为市场注入活力。在企业规模方面,虽从人员规模数据来看相对不大,但这与产品质量并无直接因果关联。企业规模并非衡量产品优劣的决定性因素,诸多国际知名品牌初期也起步于小型规模,但凭借对品质的执着坚守,逐步发展壮大。就生产运动地板及配套产品而言,沧州泰昌的生产流程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从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到成品检验,各个环节均有严谨把控。在原材料选择上,沧州泰昌与多家优质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确保每一批次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及产品质量要求;生产过程中,引入先进技术设备精准度高、稳定性强,保障了产品的工艺水平;成品出厂经检测完全合格的产品,才会投放市场。通过对生产全流程的严格管控,沧州泰昌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充分满足市场需求。附件1:制造商营业执照(详见P5)附件2:制造商信用中国AAA级认证(详见P6)附件3:制造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详见P11)附件4:制造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详见P12)附件5: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详见P13)附件6:制造商现场环境照片(详见P14)2、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人以企业规模质疑生产能力,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损害中小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二、关于检测报告合法性的说明******有限公司(附件7:CMA资质编号************有限公司已对检测机构资质合法性及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核实确认。2、投诉人对已经取得合法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提出质疑,截至目前,其仍未提供任何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实质性证明文件。部分主体在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获取不实信息,发起的无端质疑不仅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与监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质疑或投诉时,均需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原则。对于缺乏事实依据、滥用质疑权利的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或涉嫌扰乱公共秩序。鉴此,我方郑重恳请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此类无端质疑行为予以规范和整治:此类无端怀疑不仅损害了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与声誉,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司保留对恶意传播不实信息、诋毁机构形象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三、关于产品质量隐患的说明1、合规履约的法定基础与合同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已明确约定求产品必须符合采购文件指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之规定,我司作为中标方,已通过招投标流程确立合法履约主体资格,且合同条款对产品标准、验收程序及违约责任具有明确约束效力。2、评标过程对样品认可与检测数据的双重保障在评标过程中,我方提供的运动地板样品已通过技术标评审/样品封存检验,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综合评定,评审专家评分表明确认可我方样品,该结论系基于专业技术标准作出的实质性评判,具有法定效力。在接到质疑后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二次复审依旧维持原有评定,已经充分说明结论系基于技术标准而非主观意志管理机构未偏袒任何一方,始终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处理争议,确保各方权利义务平等。3、投诉人立场矛盾投诉人作为竞争对手,假借安全隐患之名质疑我司履约能力,实为干扰正常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监督权依法属于采购人及监管部门,非投诉人可越权主张。综上,我司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恳请贵局依法驳回投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有限公司答复******有限公司(下称我司),就厦门******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针对我司与杭州政喆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政喆公司******小学食堂体艺楼建设工程-运动地板采购项目(下称本项目)提出的投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实证据,作出如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澄清:一、关于我司生产资质与履约能力的合法性论证1.资质体系的法定有效性我司依法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包含运动地板及配套产品生产,符合《公司法》第七条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限公司认证,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之规定,认证范围覆盖本项目产品,证明我司生产流程符合国际标准。2.生产能力与企业规模的法律逻辑辨析投诉人以参保人数9人质疑我司生产能力,实质是以企业规模实施差别待遇,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立法精神,企业规模与产品质量无法律上的必然联系。我司生产流程严格遵循从原材料采购到成品出厂均建立可追溯的质量管控档案,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之规定。二、关于检测报告合法性的法律抗辩1.检测机构的法定资质抗辩******有限公司出具,该机构具备:CMA计量认证资质(证书编号:******0059),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其出具的报告可作为法律证据;CNAS实验室认可资质(证书编号:L21870),符合ISO/IEC******委员会认证,可******有限公司已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对检测机构资质及报告编号、检测日期、参数结论等进行形式审查,程序合法合规。2.投诉人质疑的举证责任缺失投诉人主张检测机构能力不足,但未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举证规则,投诉人的质疑因缺乏证据支撑而不具法律效力。其通过网络传播检测报告造假的行为,已涉嫌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我司保留对其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的权利。三、关于评标程序与投诉人立场的法律评析1.评标程序的合法性证明******委员会组成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依法组建,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的规定,专家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具备体育设施工程、材料检测等专业背景;由我司提供的投标样品经技术标评审、样品封存检验及量化打分(商务技术平均分61.64分),评审报告由全体专家签字确认,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报告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委员会及采购监管部门参与,结论维持原评定,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的规定,程序无瑕疵且结论具有终局性。2.投诉人立场的法律瑕疵投诉人作为本项目投标人之一,与我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其质疑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质量问题证据,却以安全隐患为由质疑我司履约能力,实质是通过非正当途径干扰采购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法律声明与救济主张1.对投诉人的法律警示如投诉人在本函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有效证据,我司保留将采取以下法律措施的权利: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向财政部******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含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若涉嫌刑事犯罪(如诬告陷害),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2.监管救济请求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司恳请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依法驳回投诉人的全部请求,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我司。同时,建议贵局对投诉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进行调查,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秩序。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向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有限公司发函请其协助认定本项目中******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有限公司,报告编号:BT******0170GR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请其提供相关检测资质证明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回复称:该编号报告存在。但其未在回复中提供相关检测资质证明材料。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6月3日******************有限公司,报告编号:BT******0170GR******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相关检测资质。

******管理局2025年6月19日提供了回复(详见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贵局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由“******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BT******0170GR)进行核查。根据贵局提供的报告复印件,现就核查结果答复如下:

1.经查看贵局提供的报告复印件,涉事报告批准签******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证书编号:******0059)中批准的授权签字人为陈钱,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该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2.经查看贵局提供的报告复印件,涉事报告中提到的检验/判定依据GB/T20239-2023《体育馆用木质地板》、GB/T1040.1-2006《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1部分:总则》、GB/T1040.3-2006《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3部分:薄膜和薄片的试验条件》、GB/T1130-1991《塑料直角撕裂性能试验方法》不属于批准的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该行为属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3.我局已于2025年6月9日对******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法立案,目前正在调查中。

经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61.675万元,202532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2025411日开标,共6******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31.99万元。本项目于2025411日发布公开结果公告,目前尚未签订合同。代理机构鼎力公司于 2025414******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2025423日,代理机构鼎力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机关于******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投诉,经投诉人对投诉书的补正,本机关于2025512日正式受理。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有限公司,报告编号:BT******0170GR)报告批准签字人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批准的授权签字人不符,******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同时检验报告中检验/判定依据GB/T 20239-2023《体育馆用木质地板》、GB/T 1040.1-2006《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1部分:总则》、GB/T 1040.3-2006《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3部分:薄膜和薄片的试验条件》、GB/T 1130-1991《塑料直角撕裂性能试验方法》******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检验报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人的其余投诉事项,因投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故本机关认定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

      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小学食堂体艺楼建设工程一运动地板采购项目(编号:DLSZ-2025-0301)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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